知识产权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对公司有序、平稳运营起到至关重要的功效。
继“红牛饮料”知名品牌某一商标侵权案件得到判决(裁定被告人市场销售“华彬红牛”的举动组成侵犯商标权并赔偿权利人总计50余万元)后,又一交易领域知名品牌“大嘴猴(Paul Frank)”也由于商标授权纠纷案件有多地提到诉讼仲裁,涉及到标底总额或超7亿元人民币。
先前相关消息称,“大嘴猴”(Paul Frank)品牌中国大陆、在香港及港澳地区独家授权企业宏联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国际性”)和品牌产权人韦德唐纳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韦德企业”)已解除授权合同书。
宏联国际性老总郑波日前告知第一财经,根据协议,宏联国际性与“大嘴猴”品牌独享授权协议依然在有效期限(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在他看来,“这一行为(韦德企业单方明确提出消除独享授权协议并把知名品牌违反规定受权第三方)已经严重侵害到了我公司及几百家中小型经销商利益。”
解除合同事件不断
以上由“大嘴猴”商标授权所引发的宏联国际性、韦德企业间的纠纷案件,其核心直取知名品牌“运营违反规定”“受权有效期”“法律效力界限”等相关信息。
针对解除合同异议,宏联国际性回应称,它与“大嘴猴”品牌独享授权协议依然在有效期限,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联国际性合理合法具有“大嘴猴”品牌中国国内、在香港及港澳地区所有商品类目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独享所有权及转授权支配权,业务正常的有序进行。
宏联国际性层面告诉记者,从2009年逐渐,宏联国际性及关联企业对“大嘴猴”知名品牌总计投放近7亿元人民币的授权费及品牌营销、维护保养、打假维权花费。在其中,2015年宏联国际性付给原品牌商的授权费超出4亿元人民币,已全额的结清。
在之后的履行合同环节中,宏联国际性根据检测获知,2020年4月17日,“韦德唐纳德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商(北京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18件大嘴猴注册商标。由于申请者韦德公司名字仅比品牌商少“实业公司”二字,且一次性申请办理18件注册商标,宏联国际性便向代理公司所在城市工商管理局出函举报申请者恶意注册个人行为。
因此,宏联国际性层面律师表示,以上原品牌商、韦德企业的举动取决于,期待根据申请注册大嘴猴品牌logo,及其武汉商标转让等形式,让宏联国际性取得的原品牌商海牙认证授权证书和82件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通知书无效。
虽然宏联国际性明确提出严肃回绝与强烈抗议称“韦德企业单方解除协议的举动失效”,但韦德企业全世界CEOStanley Wan还在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原受权仅批准宏联应用一部分而不是所有注册商标,违反规定应用组成毁约及侵权行为。原商标使用许可办理备案也仅办理备案了好几个注册商标,因而,并非其自称为整个知名品牌中国地区的所有权。
彼此各执一词,“大嘴猴”商标授权协议书法律效力到底怎么样?
Stanley Wan称,依据原授权文件承诺,韦德企业仅受权宏联在相关产品类目中使用韦德公司注册的商品商标,其没有权利在除咖啡馆、饭店之外应用什么是商标。服务性的项目比较广,例如设计方案、广告宣传、游戏娱乐、主题游乐园、教育培训机构、酒店宾馆,宏联都未授权。而且,依据原授权文件以及相关修订案的承诺,韦德企业可以将一切被批准商品与任何品牌进行联名鞋,生产制造、市场销售联名产品等。
而宏联国际性觉得,它是“大嘴猴”知名品牌在中国内地、在香港及港澳地区全部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独享被允许方,有权利转授权,相关协议仍有效期内,并已按约定书全额的结清15年独占许可服务费。
大嘴猴Paul Frank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认证主体为韦德企业)在2023年2月21日公布的品牌商声明函表明,韦德公司在2020年在全球范围内投资了“paul frank”“大嘴猴”等企业,并最终继承原所有权人韦德唐纳德建材有限公司与宏联全球的《主许可协议》。根据该《主许可协议》宏联可对外开放转授权,可是应承担全部转授权方、再授权方根据《主许可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根据该声明函,韦德公司表示,自接任知名品牌至今,发觉宏联及或其关联企业没有按照《主许可协议》协议条款的相关规定执行被授权方产品类别及经营数据的报告、申请责任,同时还存在诸多重要毁约、违反规定乃至违纪行为。韦德企业还在持续对宏联以及关联企业进行告之、警示并督促整顿后,无果,进而依照协议书的承诺运行解除合同程序流程,于2022年9月23日宣布向出函告之解除合同宣布起效。
除此之外,结合当前的仲裁程序,Stanley Wan称,目前美国的诉讼是通过韦德企业提到,对于宏联的各类违规行为开展追索,宏联从没想起诉讼。据统计,宏联国际性也表示已上诉,彼此有关协议书法律效力及执行的分歧已提交至国外仲裁庭,有关仲裁程序正在进行,并未裁定。
具有什么警告实际意义?
“大嘴猴”知名品牌解除合同事情彼此依然存在异议,但是该类知识产权品牌或是版权侵权并不是个例。
新闻媒体表明,在灿星制作的2016年第五季“中国好歌声”运行之时,做为版权方的西班牙Talpa却表示将该节目模式在大中华地区独家代理支配权授于甚少进军综艺节目领域的唐德影视,随后被允许方灿星控告Talpa单方面撕烂合同并宣布运行国际性起诉。
业内人士认为,近些年,时会发生有关海外知识产权支配权人和被允许方我国企业之间知识产权受权纠纷案件。做为被允许方,国内公司一定要小心海外产权人明确提出不科学规定,及其运用权利人影响力优点单方面撕烂合同,铺设我国企业的品牌所有权、经营自主权等。
对应的,产权人、被允许方应该怎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海中国太平洋法律事务所张君强侓师告诉记者,实际上,在履行合同环节中,一般商标授权协议书履行期限很长,并且在该期内,受权行为主体、中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被授权方权利与义务的影响因素可能发生较大变化。
张君强提议,授权方理应更加注重商标授权合同的动态性执行,在有关转变发生的事情前、事中、过后与授权方维持紧密联系和交流并固定不动有效证据,以尽量在相关异议发生的时候尽最大努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所发生的相近异议,在其中一个重要的主要原因是授权方与被授权方欠缺有效的沟通,双方就授权协议及后续执行存有认知和实行层面的差别;但更重要有可能是两个人在均衡利益层面无法达到满意的结论。”张君强说。
宏联国际性层面律师还表示,国内公司在引入海外知识产权时,也要参照有关知名品牌纠纷案件所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警告。
最先,在土地确权这方面,国内公司在开展受权业务流程前,必须优先对受权知识产权、受权行为主体开展财务尽职调查,保证受权主体适格,受权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范畴确立、所有权清楚、无异议、无矛盾、无反复受权。
次之,在行使权力层面,中国企业开展批准服务时须留意依照我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要求及其签订的受权约定书认真履行,搞好对受权产业链中下游被批准方管理方法,与批准方、中下游被允许方维持有效的沟通。
再度,在创权层面,如受权业务流程涉及到很多二次创作、合作开发等合作,国内公司也需留意事前与批准方明确规定分别支配权、责任、义务,及其所形成知识产权的权力所属、受权内容等,防止矛盾和异议。